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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字第90号

张敏、林文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敏,林文鑫,高小平,刘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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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张敏。申请执行人林文鑫。申请执行人高小平。被执行人刘玲。张敏、林文鑫、高小平与刘玲民事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小萍、张敏、林文鑫、高小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敏、林文鑫、高小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敏、林文鑫、高小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恩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万敬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