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军福与孙立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福,孙立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675号原告:孙军福,男,1979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袁正风,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立友,男,1964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孙军福与被告孙立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圆圆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军福及委托代理人袁正风、被告孙立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军福诉称:2015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借宅基地矛盾到原告家中与原告争吵并威胁原告,原告为避免冲突就向门外跑,被告在后面追撵原告,追上原告后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髌骨骨挫伤等。2015年10月15日,乌沙派出所对被告孙立友无故殴打原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020.6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孙立友辩称:原告所称不是事实。我和原告之前因为土地归属问题发生过纠纷,晏塘居委会和乌沙派出所都出面调解多次,但都没有结果。这次土地确权登记,原告强行要将争议的土地登记在他的名下,2015年9月16日晚上,我找原告理论,还未说上几句话,他就将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向我打来,我将木棍夺下,一气之下将原告打伤。原告共住院5天,出院后没几天就在店里上班,原告诉请的交通费和误工费过高,而且原告对这次纠纷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大部分损失。在打斗过程中,我的手指韧带也严重损伤,花去医疗费数千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孙立友到其侄儿原告孙军福家中商讨宅基地一事,与孙军福等人发生口角纠纷,后孙军福拿起一根棍子,孙立友上前要夺孙军福的棍子,孙军福拿着棍子往外跑,跑到其家对面的圆梦摄影店时被孙立友撵上,孙立友将棍子夺下对孙军福进行殴打,致使孙军福膝盖等部位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池州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髌骨骨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2015年9月21日,原告出院。另查明,原告从事理发服务行业,此次因受伤共住院治疗5天,住院费用为1949.76元,门诊费用为1527.40元。原告出院记录中医嘱建议休息1周,2015年9月28日诊断证明书中,医嘱建议休息6周。2015年10月15日,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居乌沙派出所对孙立友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10月2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048.16元、营养费75元、伙食补助费75元、护理费522.5元、误工费8100元,交通费200元,总计12020.66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住院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确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共计3477.16元。2、营养费,住院5天,每天10元,计5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5天,每天10元,计50元。4、护理费,住院期间每天104.4元,总计522元。5、误工费,因原告从事理发服务行业,其未提交因误工收入减少的证明,故本院依照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行业标准每天104.4元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原告伤情及医嘱建休,本院认定为54天,误工费共计5637.6元。6、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为60元。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因宅基地归属问题到原告家协商,继而发生口角,原告拿出一根棍子,被告欲夺下原告的棍子,原告便向外跑,被告撵上原告后,夺下棍子并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由于原告在口角发生时不够冷静,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应自行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结合本案侵权行为发生经过及后果,认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原告因此次纠纷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796.76元,被告应赔偿6857.7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孙立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孙军福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57.73元。二、驳回孙军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孙立友负担143元,孙军福负担1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圆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