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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448号

周峰与李金勇、六安市永安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李金勇,六安市永安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强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周宗兴,安徽文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孙世友,六安市海安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448号

原告:周峰,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李金勇,男,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六安市永安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组织机构代码56636175-3。

被告:合肥强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杨庙镇。组织机构代码74307144-0。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皋城大厦附楼。组织机构代码74678082-4。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66号蓝色雅典36#楼101室、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2631838-4。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B幢3层及13层西半层1312-1330室。组织机构代码55016433-3。

被告:周宗兴,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安徽文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小区。组织机构代码15298337-6。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园盘人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499762-X。

被告:孙世友,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六安市海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南四十铺村。组织机构代码69571104-3。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峰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金勇、六安市永安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强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周宗兴、安徽文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孙世友、六安市海安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峰撤回对被告李金勇、六安市永安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强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周宗兴、安徽文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孙世友、六安市海安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诉讼费1300元,免予收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云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