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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4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先恒与邹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恒,邹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214号原告王先恒。被告邹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先恒被告邹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先恒负担。审判员 郁 有 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华风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