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4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先恒与邹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恒,邹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214号原告王先恒。被告邹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先恒被告邹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先恒负担。审判员 郁 有 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华风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