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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永岳与傅建平、李晓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岳,傅建平,李晓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245号原告:陈永岳,男,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新宅镇陈弄村八字路秧田坵巷*号,身份证号:3307231950********。委托代理人:王耀。被告:傅建平。被告:李晓茹。原告陈永岳为与被告傅建平、李晓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傅建平、李晓茹归还原告借款本息2306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11月28日,此后至归还日止的利息仍按月1.5%计付);2、被告傅建平、李晓茹归还原告借款本息36825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11月28日,此后至归还日止的利息仍按月1.5%计付)。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傅建平、李晓茹于2001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2月28日,傅建平、李晓茹向陈永岳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1.5%、借期一年。借款期满后又续借一年,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28日。2014年7月28日,傅建平向陈永岳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XX(永)岳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于2015年7月底前归还,月息壹分伍厘。借款人:傅建平。”借款后,被告傅建平、李晓茹未还款,遂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建平、李晓茹归还原告陈永岳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傅建平、李晓茹归还原告陈永岳借款3万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归还之日止);以上两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5元(已减半),由被告傅建平、李晓茹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