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赵伟,女,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深泽县。被告王娟,女,1979年9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殷建拥,男,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与被告殷建勇、王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伟负担。
审 判 长 郝巧灵
审 判 员 张卓娅
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二〇一五年十二��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思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