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2131号

赵伟与王娟、殷建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赵伟,王娟,殷建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石家��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赵伟,女,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深泽县。被告王娟,女,1979年9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殷建拥,男,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与被告殷建勇、王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伟负担。

审 判 长  郝巧灵

审 判 员  张卓娅

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二〇一五年十二��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思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