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行申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桂行申字第556号吴桥妹:你因与灵川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行终字第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认为:因你所在村集体组织并没有与开发商达成征地补偿的协议,也没有领取征地补偿款,故你的基本农田被酒店非法占用。县政府批准京安公司用地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你在对方征地手续不合法、补偿不到位、安置工作根本没有进行的情况下,用自我保护的办法,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没有错,县公安局对你实施行政处罚是完全错误的,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灵川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并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对于自己采取在古东酒店门口堆放土堆及阻止酒店工作人员进行清理的行为,无论是在灵川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询问时,还是在你提起本案诉讼后的历次审理过程中,都予以承认。因你的上述行为影响了古东酒店的正常经营活动,灵川县公安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原审判决以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而予以维持,是正确的。至于你提出的征地手续不合法、补偿不到位及安置工作未进行等问题,均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亦不能成为你以前述违法行为来寻求救济的理由,你应依法另行解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