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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186号

陈丽芬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曹景彬、韩怀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丽芳,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曹景彬,韩怀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芳,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世兴金属材料公司业务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西骑兵街9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延兴路35-1号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景彬,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车站街*号。被执行人韩怀成,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诚信建筑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91号2单元15层1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受理的陈丽芬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曹景彬、韩怀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880万元,申请人陈丽芳申请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二、解除对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曹景彬、韩怀成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英杰

审判员  房德林

审判员  李相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