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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3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浩与被执行人邹世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浩,邹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3069-1号申请执行人宋浩。被执行人邹世平。申请执行人宋浩与被执行人邹世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40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完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故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将本案委托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的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