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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民初字第931号

张贤坪与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张贤坪,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931号原告张贤坪,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城东路先锋大厦8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阮锋。

原告张贤坪与被告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益民

代理

审判员  周少丹

人民陪审员  韦晓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