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931号原告张贤坪,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城东路先锋大厦8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阮锋。
原告张贤坪与被告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益民
代理
审判员 周少丹
人民陪审员 韦晓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