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广东首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兰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首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523号申请人:广东首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区中山大道西路61-65号509房。法定代表人:高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池映萼,该公司技术员。被申请人:周兰,现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人广东首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5)第242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东首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经办的书记员存在欺瞒、误导申请人的情况,申请人因此暂缓聘请专业律师指导本案答辩工作,致使更多的有效理据没有提交,亦由于错信有两次上诉的机会从而对本案仲裁庭审掉以轻心,影响了判决结果。故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不合法理,仲裁不公。据此,申请人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本院认为,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庭前将仲裁举证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主张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办书记员存在欺瞒、误导仲裁的情况,对此,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撤销的理由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对于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本院不予接纳。综上所述,申请人广东首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首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5)第242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首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淑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