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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中元与周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元,周金亮,魏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刘中元,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周金亮,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告魏薇,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元诉被告周金亮、魏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两被告名下共同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魏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分理处开具的※※账户中的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账等。本裁��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