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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114号

王猛、张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猛,张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王猛,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张腾,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王猛申请执行张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