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王猛,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张腾,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王猛申请执行张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