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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朱卫兵、梁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卫兵,梁健,农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朱卫兵,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梁健,男,1977年8月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农俊杰,女,1977年8月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朱卫兵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13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农俊杰与农渊、农绍麟、陆建坛位于上思县思阳镇城南开发区共有房产一幢已被他案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黄昭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