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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4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其军与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军,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4352号原告周其军,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滨江大道599号1-29-1。委托代理人林雄、王小平,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有高,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皓翔,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其军诉被告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其军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阳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