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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3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刘衍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刘衍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3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夔州大道,组织机构代码90834668-5。代表人张隆德,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安国,男,该行职工。被告刘衍文,男,生于1968年2月16日,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以信用卡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衍文支付信用卡透支债务180960.07元。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因发现被告刘衍文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数额较大,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并已经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的起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6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柱 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