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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615号

梁学能、田阳县田州镇东江村第5村民小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学能,田阳县田州镇东江村第5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梁学能,男,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住田阳县。被执行人田阳县田州镇东江村第5村民小组。代表人梁绍片,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阳县田州镇东江村第5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阳县田州镇东江村第5村民小组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田阳县田州镇东江村第5村民小组以田阳县田州镇东江村上屯第5组名义在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阳县田州镇东江村第5村民小组以田阳县田州镇东江村上屯第5组名义所有的在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0×××87上的存款3198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东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