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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0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诸葛渔阳与蓝海天扬国际传媒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债权撤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葛渔阳,蓝海天扬国际传媒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472-1号申请执行人诸葛渔阳,男,1951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蓝海天扬国际传媒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十里堡甲3号A座10D室。法定代表人张献瑞,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诸葛渔阳依法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据此,经合议庭评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诸葛渔阳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张 耀执行员 潘 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剑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