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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正辉与洛阳春华秋实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宏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辉,洛阳春华秋实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宏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879号申请人李正辉。被申请人洛阳春华秋实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龙门高铁站正南一公里)。法定代表人李淑环。被申请人李宏涛。申请人李正辉与被申请人洛阳春华秋实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宏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正辉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春华秋实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宏涛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正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担保人刘建平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位于洛阳市瀍河区九��东路与启明南路交叉口西北角A-23幢105、106号房产两处;查封期间,上述房产不得进行抵押、变卖、转让。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春华秋实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宏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张通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