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执字第7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贺强奸、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7025号罪犯刘贺,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2007)鞍台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贺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9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刘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0月31日,罪犯刘贺获得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自2007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海秋审 判 员 孙洪成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连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