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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利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58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利锋,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376。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2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利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利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2年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利锋利用其经营“车某”洗车行的便利,通过顾客、朋友、老乡相互介绍,以筹资放贷、资金周转等为名,以月息3分至12分的高利息向社会公众林某甲、郭某、陈某甲、肖某、雷某、杨某甲、李某、古某、张某甲、谭某、张某乙、何某甲、何某乙等13人高息揽存并转借他人。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王利锋将车行转让给何某甲后逃匿,给上述被害人造成共计人民币43788O0元的损失。二、信用卡诈骗罪1、被告人王利锋在2009年3月向工商银行珠海市分行申请了牡丹信用卡(卡号62×××29),并于2014年6月12日14日两次申请调整信用卡额度,将其信用卡额度调增至人民币100000元,并进行消费。从2014年7月25日开始出现逾期还款,截止到2015年1月8日形成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112965.96元(其中透支本金99695.16元、利息10272.06元、滞纳金2998.74元),另有待分期本金100元,合计人民币113065.96元。工商银行于2014年7月28日起,多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但被告人王利锋一直逃匿至被抓获。2、被告人王利锋于2010年8月7日向农业银行珠海分行申请了金穗信用卡(卡号62×××97),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5000元,并用此卡进行消费。至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王利锋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无还款,至此,被告人王利锋因透支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6741.69元;截止至2015年3月25日,形成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20298.69元(其中本金16741.69元,利息2572.11元,滞纳金984.89元)。农业银行于2014年8月23日起,多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但被告人王利锋一直逃匿至被抓获。3、被告人王利锋于2014年4月29日向广发银行珠海分行申请了信用卡(卡号62×××33),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并用此卡进行消费。至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王利锋最后一次还款后就再无还款,至此,被告人王利锋因透支欠银行本金14932.2元,截止至2015年4月8日,已形成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21024.81元(其中本金14932.2元,利息2184.48元,滞纳金及相关费用3908.13元)。广发银行于2014年8月25日起,多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但被告人王利锋一直逃匿至被抓获。三、合同诈骗罪2014年8月4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王利锋虚构其接到南方电网公司购买轮胎的订单,要求珠海市香洲顺驰轮胎行的江某乙送一批轮胎到珠海市香洲区敬业路桂香苑楼下被告人王利锋的“车某”洗车行内,被告人王利锋签收了江某乙送来的37条轮胎(普利司通8种型号轮胎27条,米其林3种型号轮胎10条,共价值人民币28760元),然后将该批轮胎以低于进货价抵债给何某甲,用于支付其所欠借款及利息,后逃匿。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王利锋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利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工商银行代表陈某乙、被害单位农业银行代表周某、被害单位广发银行代表杨某乙的陈述,被害人江某乙、林某甲、郭某、陈某甲、肖某、雷某、古某、张某甲、谭某、张某乙、何某甲、何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甲、李某的陈述,证人林某乙、吴某的陈述,到案情况说明,工商银行报案材料,关于王利锋信用卡透支金额的情况说明,信用卡开户资料,工商银行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农业银行信用卡交易流水,农业银行催收记录,王利锋农业银行账户信息明细,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农业银行账户基本信息,广发银行报案申请,广发银行迟缴催收记录,信用卡历史对账单交易记录,欠款明细记录,电话记录,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流水账单,借条,借据,收条,银行卡复印件,借款协议书,银行提款单,借款补充协议,银行转账小票,担保书,借款(担保)协议书,广东电网公司珠海供电局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锋以高息揽存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取对方给付的货物后逃匿,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利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利锋犯数罪,依法应予以并罚。被告人王利锋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利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并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文代理审判员  彭 帅人民陪审员  黄用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智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意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