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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394-1号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雨,郭瑞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394-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路。法定代表人田振武,局长。被执行人张雨,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留古寺镇冢耳村。被执行人郭瑞仙,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其他情况同上。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执行申请,经审查,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河行非执审字第37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张雨、郭瑞仙作出的河计育征(2014)B4-2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雨银行存款120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建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