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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智芳与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智芳,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604-1号申请执行人曹智芳,女,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被执行人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义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63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675.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