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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晓飞与贾世良、王云真、唐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晓飞,贾世良,王云真,唐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姜晓飞,男,满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贾世良,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云真,女,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新华,男,汉族,大学文化,职员,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姜晓飞与被执行人贾世良、王云真、唐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7.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对该义务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贾世良、王云真、唐新华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传明审 判 员  宋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征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楚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