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任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任某。被告陈某。原告任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任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任某因现暂时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 判 长 裴治文代审 判员 吕晋华人民陪审员 王 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