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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任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任某。被告陈某。原告任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任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任某因现暂时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 判 长  裴治文代审 判员  吕晋华人民陪审员  王 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