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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台州市三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朱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三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96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台州市三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经中路303号三楼。诉讼代表人钱之光,系台州市三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朱某,系台州市三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台州市三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单位台州市三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钱之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份,被告人朱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被告单位台州市三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忆公司),朱某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三忆公司承接吉利集团4S店展柜业务,后将展柜油漆业务外包给林某(另案处理)。三忆公司向林某支付工程款后,林某以苏州苏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三忆公司为缴款单位向三忆公司提供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10739.32元,税额人民币239825.68元。朱某在明知三忆公司和苏州苏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仍将上述缴款书4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三忆公司已全部补缴抵扣的税额。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许陈椒的证言、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申报表、抵扣单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台州市三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抵扣税款发票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10739.39元,已全部抵扣税款,骗取国家税款计人民币239825.6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朱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系自首,抵扣的税款已全部补缴,予以从轻处罚。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无再有犯罪的危险,亦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朱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台州市三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朱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