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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德礼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文学,王德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柴文学,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西吉县。被执行人王德礼,男,1971年6月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宁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文学与被执行人王德礼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王德礼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德礼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现正在服刑。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段治林审判员 马春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