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东阳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金荣敖、吴福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东阳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荣敖,吴福姣,厉杨威,金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352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法定代表人:吕新芳,董事长。被执行人金荣敖。被执行人吴福姣。被执行人厉杨威。被执行人金晓萍。原告东阳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荣敖、吴福姣、厉杨威、金晓萍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4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金荣敖、吴福姣、厉杨威、金晓萍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荣敖、吴福姣、厉杨威、金晓萍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金荣敖、吴福姣、厉杨威、金晓萍于2015年11月9日之前履行归还借款1713316元;于2016年1月30日之前支付剩余本金及利息,则本案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现被执行人金荣敖、吴福姣、厉杨威、金晓萍已履行首期支付借款本金1713316元义务,余款期限未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和解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35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雅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