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沣渭新区支行。被执行人高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沣渭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沣渭新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780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1602.88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高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128号案件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王峥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党白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