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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55号

杜坚辉、李棣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坚辉,李棣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55号申请执行人杜坚辉,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李棣坤,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棣坤的银行存款、收入120134.6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颖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