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丹丹、李亚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丹丹,李亚丽,李明洋,胡佳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张家港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1513402-1法定代表人王焱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豪,法律顾问。被告吴丹丹,女。被告李亚丽,女。被告李明洋,男。被告胡佳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丹丹、李亚丽、李明洋、胡佳克合同纠份一案中,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林德成审 判 员 张浩洁人民陪审员 朱 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跃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