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3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闫让与孙福利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让,孙福利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200号原告闫让,男,194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孙福利,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让与被告孙福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让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闫让负担。审 判 长 吴善运审 判 员 高战良人民陪审员 张雪登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