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3033号申请执行人黄发书,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北碚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黄发书与被执行人重庆北碚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綦法民初字第3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北碚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发书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北碚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綦法民执字第0303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永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延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