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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雪如与林钦汉、杜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如,林钦汉,杜笑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992号原告李雪如,女,193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谢少斌,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钦汉,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杜笑笑,女,1963年8月24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李雪如与被告林钦汉、杜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少斌,被告林钦汉、杜笑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雪如诉称,2012年10月16日,被告林钦汉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借期为一年。被告林钦汉按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31日。被告杜笑笑分别于2014年8月25日、2014年9月22日、2014年10月23日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万元、2万元。二被告系夫妻,该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付借款本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林钦汉、杜笑笑返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本金8万元、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以本金6万元、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3、以本金4万元、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4、以本金2万元、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林钦汉、杜笑笑返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本金8万元、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以本金6万元、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3、以本金4万元、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4、以本金2万元、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被告林钦汉辩称,上述借款属实。被告杜笑笑辩称,上述借款属实。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2012年10月16日,被告林钦汉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林钦汉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1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5%,按月付息。借款后,被告林钦汉按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31日。被告杜笑笑分别于2014年8月25日、2014年9月22日、2014年10月23日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万元、2万元。此后,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夫妻关系证明各一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林钦汉向原告李雪如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林钦汉未及时还本付息,显属违约,应限期归还。被告林钦汉在与被告杜笑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李雪如债务,该债务应认定为被告林钦汉、杜笑笑共同债务,原告李雪如依法有权就该共同债务向被告林钦汉、杜笑笑主张权利。现原告李雪如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钦汉、杜笑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雪如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本金8万元、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以本金6万元、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3、以本金4万元、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4、以本金2万元、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被告林钦汉、杜笑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林杏(代)附相关法条:一、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二、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