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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6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35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务农。被告李某,男,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志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人民陪审员  董树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