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6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35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务农。被告李某,男,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志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人民陪审员 董树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