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丁慧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丁慧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1012号原告: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玲。被告:丁慧纷,女,汉族,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慧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