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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三初字第6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姚伟、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姚伟,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三初字第68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被告姚伟,男,汉族。被告黎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告姚伟、被告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5987.68元及利息。2015年12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姚伟、被告黎霞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冻结被告姚伟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号的房屋及房产证号为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屋。其中所有权证号为****号的房屋已有抵押,属轮候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房屋所有权人为姚伟的所有权号为****号的房屋及房产证号为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丹人民陪审员  郭文秀人民陪审员  韩秀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