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384号申请执行人王祥。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祥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48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5966.7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将案件款85966.73元缴纳至本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王祥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未民初字第0648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峥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