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小民初字第03901号原告杜青峰,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太原市。被告任建平,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
原告杜青峰与被告任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潘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青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青峰诉称,2015年9月19日,被告请求原告帮其归还信用卡欠款,原告为了赚取借款手续费就同意为被告还款。原、被告协商后达成《欠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期限自2015年9月19日至2015年10月4日,原告每天收取150元手续费。2015年9月23日,被告又找原告来借款,原告看在上次合作的份上又帮被告归还信用卡欠款1228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答应原告9月24日上午就还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上述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手续费44530元;2、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10月4日起按照日1%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任建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其后原、被告在2015年9月补签《欠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用途为生意周转,借款时间自2015年9月19日至2015年10月4日,手续费每天收取150元。欠款方(被告)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欠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原告)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照合同规定1%计算加收逾息。欠款方以其车牌号为×××的比亚迪F3一辆作为抵押,若欠款方无力偿还欠款,此车均由出借人自行处理或者拍卖,欠款方须全力配合提供车购买的一切手续。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将×××比亚迪F3车辆交付原告,该车辆现由原告保管。2015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双方约定被告支付原告280元手续费。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载明:”今欠到杜青峰人民币12280元,于2015年9月24日上午归还。”另原告当庭陈述,被告曾支付原告手续费2000元,被告交付原告的×××比亚迪F3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并非为被告。2015年10月10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手续费44530元(30000元本金+2250元手续费+12000元本金+280元手续费)及3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10月4日起按照日1%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确认以上事实的依据有:《欠款协议》、欠条各一份,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及本院审查,另有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42000元的事实成立。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借款期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将借款本金42000元归还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2530元手续费,手续费实质为利息,原告主张的手续费计算标准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应由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据此标准,被告自2015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22日每天应支付原告手续费20元,自2015年9月23日起每天应支付原告手续费28元。按照该标准,原告主张的2530元手续费费应为截止到2015年12月19日的利息,核减原告自认被告已给付的2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手续费530元。自2015年12月20日起,原告可主张42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产生的逾期还款利息,现原告仅主张30000元借款本金的逾期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即被告应支付原告3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还款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并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抗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青峰借款本金42000元。
二、被告任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青峰手续费530元。
三、被告任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青峰3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归还本金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四、驳回原告杜青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任建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潘潘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武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