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4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XX与重庆市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重庆市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505号原告XX,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雍涛文,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市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西段11-1号,注册号:500381000040811。法定代表人苏武益。本院受理的原告XX诉被告重庆市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5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艳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