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铁闯与杨记刚、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闯,杨记刚,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富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李铁闯,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郭存廷、李振宇,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记刚,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车站西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17517183-X。被告河南富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住所地:长垣县长城大道东段。原告李铁闯诉被告杨记刚、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富海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李铁闯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铁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铁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铁闯承担。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新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