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4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罗国运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国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4317号罪犯罗国运,男,1981年4月8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凤山县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湖吴刑一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国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漏罪押回再审。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嘉平刑初字第8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国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国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国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国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国运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培楠审 判 员 周 晓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