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邛崃执字第1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海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069-1号申请执行人杜海,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杜海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海于2015年7月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军在四川省邛崃市羊安镇玉泉街1**号、1**号有商住用房。因被执行人王军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军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邛崃市羊安镇玉泉1**号、1**号的商住用房;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仁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