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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993号

纪廷忠、徐银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廷忠,徐银针,纪俊贤,青江柯全,青钰玲,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993号申请执行人纪廷忠,男,汉族,生于1947年1月8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徐银针,女,汉族,生于1948年3月11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纪俊贤,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24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青江柯全,男,汉族,生于2005年9月9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青钰玲,女,汉族,生于2012年8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

法定代表人:宇飞,系该乡乡长。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纪廷忠、徐银针、纪俊贤、青江柯全、青钰玲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人民政府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