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643号申请执行人许丽明,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苏秋斌,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诗静,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洪诗民,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阿忐,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婉玲,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礼协,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72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诗民、洪阿忐、洪婉玲、洪礼协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8930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二、查封、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抵押物即洪诗民名下址于厦门市思明区龙山中路287号房产(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号),申请执行人许丽明有权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林旺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林晓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