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三字第7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连军与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军,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776-2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军。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海旺。本院在提级执行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张连军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存执行员 刘春贵执行员 肖会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