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二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长春市腾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连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腾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连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572号原告:长春市腾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中东瑞家家居广场1栋30号。法定代表人:刘先亮,经理。被告:于连仲,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腾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于连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连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腾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腾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连仲���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国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