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3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绍兴县神舟线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吴逸刺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神舟线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吴逸刺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600号原告:绍兴县神舟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照兵。被告:绍兴县吴逸刺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康锡。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神舟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吴逸刺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神舟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吴逸刺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神舟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吴逸刺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