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某,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19日生。被告:武某某,男,汉族,1967年7月11日生。被告:樊某某,女,汉族,1970年8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