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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某,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19日生。被告:武某某,男,汉族,1967年7月11日生。被告:樊某某,女,汉族,1970年8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