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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瑛与张淑侠、亳州市天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瑛,张淑侠,亳州市天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艳红,赵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08号原告:刘瑛,女,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淑侠,女,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被告:亳州市天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地址: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安民,职务:经理被告:王艳红,女,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瑛诉被告张淑侠、亳州市天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艳红、赵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瑛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张淑侠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亳州万达广场D9房产(合同备案号:××号)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6万元),并由担保人卞晓兰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淑侠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亳州万达广场D9房产(合同备案号:××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卞晓兰提供担保的皖S×××××号小型轿车的车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0日止。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燕云峰 来自: